劉錚雲主編:明清檔案文書(一)
臺北:國立政治大學人文中心,2012年
附錄
一、公文用語
1. 謹奏(題)
清代題奏本章及奏摺等文書,首行書寫銜名,銜名下接著寫「謹」字落地,以示恭敬。接著另起一行書寫「奏」、「題」表明公文書種類,而且照規定須擡高一格書寫,即一擡,是文書擡寫制度。在「謹奏」、「謹題」之後接著寫事由、正文,文末亦以「謹奏」或「謹題請旨」結束。最後書寫日期及銜名。
2. 為……事
清代公文開頭的固定用語,用來說明發文的事由,亦即行文的目的。其後,接著寫正文。
3. 奉上諭、奉旨
清代諭旨,其性質種類不一。據《大清會典》:「特降者為諭,因所奏請而降者為旨,其或因所奏請而即以宣示中外者亦為諭。其式,諭曰內閣奉上諭,旨曰奉旨,各載其所奉之年月日。」其宣示中外者即為明發上諭,一般以「內閣奉上諭」字樣頒發,但特降的上諭,亦間有省略「內閣」字樣,而只書「奉上諭」。
4. 特諭
清代諭旨,有因事而特降之諭旨,其形式各異,但文末常以「特諭」二字結尾。例如因鄭成功事件而頒布之海禁敕諭,黃紙墨書,滿漢文合璧,文尾皆是以「特諭」結束。
5. 面論
當面下達旨意,或交待,或吩咐。
6. 欽此:
欽是對皇帝所做所說事情尊敬說法,引敘諭旨,用「奉上諭」或「奉旨」起頭,至「欽此」結束。
7. 奉本署院牌開
清代公文轉引上級衙門來文的固定用語。首先以「奉」、「准」、「據」等字交代與來文衙門的上下關係,上級來文用「奉」,即「捧」的意思,是對上級表示尊敬的說法;平行衙門來文用「准」,下級來文則用「據」。又牌是下行文書,牌開是指牌文中開列的意思,表示轉引開始。如轉引平行、上行文書,則分別用「咨開」、「詳開」。
8. 准吏部咨開
清代公文轉引平行衙門來文的固定用語。「准」,依照、依據的意思。引敘來文時交代來文衙門,平級來文用「准」。咨,即咨文,是一種平行文書,各部院之間,部院與各省總督、巡撫、都統、將軍之間;總督與巡撫之間,往來的一種文書。准吏部咨開,是指依照吏部咨文內開,表示轉引開始。
9. 吏科抄出
題本票簽進呈皇帝欽定之後,發下批本處,照皇帝的旨意以紅筆批寫於本面,題本就稱做「紅本」。紅本發交收發紅本處後,按照本內的事件性質應交何部辦理,通知都察院該科給事中前往內閣,抄錄紅本後發交該院處理。
10. 案呈
清代各部院處理日常事務,由有關的司擬稿,其稿本由堂官審定,是為呈堂稿。標明呈堂稿開始,用「案呈」二字。
11. 據此
用於下級來文引敘結束,轉入下文,「據」是根據、依據的意思。若結束平行衙門來文,用「准此」;若結束上級衙門來文,則用「奉此」。
12. 為此
常見於公文中的最後一段,以結束公文。題奏本及奏摺中常見之「為此,謹奏」、「為此,謹題」、「為此,謹題請旨」等,與「相應」、「理合」意義相類,平行文、下行文也可使用。
13. 竊照、竊惟
竊,私自、私下之意。在公文中表示謙虛,竊照、竊惟,意思相類,用於事實清楚,不必查閱案卷即明白之事實。
14. 切
交切詞,不用一層一層引述,故是謙稱又是省略,開門見山之語,進入正題。
15. 相應
「相應」、「理合」、「合行」表示應該之意。常見於公文中的最後一段,以結束公文。常見之「相應具題」、「理合具題」與「為此」等詞,意義相類。
16. 議得
看語之一種,清代各部院對皇帝交議事件,陳述自己看法時,因為強調是交議事件,使用「議得」,而非「看得」。「看得」在敘述刑名案件時,用來引出案件的判詞,如果是兩個或二個以上的部院會議,就用「會看得」。
17. 查得
看語之一種,指經過查卷以後得出看法的意思:如係兩個單位會議,用「會查得」。
18. 護理
官員公出時,以官階較小之官員代理,即以下理上,以小理大,曰護理。如總督、巡撫出缺時,以布政使或按察使代理其印務。
19. 署理
凡官職出缺或離任,以其他官階相近之官員暫行代理其職務,稱為署理。如總督、巡撫印務可以互相署理。
20. 查……在案
引述文件時,簡述前案,一般用「查」開頭,用「在案」結束敘述。
21. 前來
引述文件之後,表明文件到達之詞,使引文間之承轉關係更加清楚。
22. 等因、等語、可也
表示引述文字結束的用語
23. 等因……奉此
引述上級來文之後,與「等因」連接使用,提示以下內容是敘述辦理情形。
24. 須至…者
清代公文書結束用語,用於公文之末。「須至」之後接公文名稱,多用於平行文,如「須至揭帖者」、「須至咨者」,惟亦可用於上行或下行文,如「須至呈者」或「須至牌者」。
25. 奴才
稱謂用語,清代奏摺,滿員在請安、謝恩等摺內,稱奴才而不稱臣。
26. 臣
稱謂用語,因公事具題或進摺本,滿漢大臣之自稱。
二、文書種類
1. 詔書
清朝以皇帝之名頌布的命令主要有制、詔、敕等形式。其中詔書的目的乃向天臣民布告國政或是垂示彝憲。其書寫格式例以「奉天承運,皇帝詔曰」開宗,用「布告中外/天下,咸使聞知」結尾。詔書多由內閣撰擬,再呈請皇帝欽定。惟古來帝王多以死為忌諱,臣工往往無由預聞聖意以草擬遺詔,皇帝臨終前恐亦未得寓目定案。然而這一道皇帝最後的命令,卻可能是其在位中最重要的一道命令。
2. 題本
清沿明制,中央與地方官員向皇帝言事的公文書,稱為題本,私事則用奏本。題本末多有「貼黃」,摘錄全本要旨。凡進呈題本、奏本,須經內閣票擬諭旨,得旨後批紅,即發交各關係衙門執行。原存各科的紅本,年終繳回內閣,收貯於紅本庫。題本制度,於光緒二十七年(1901)八月廢止,改題為奏,奏摺遂取代了題本。
3. 奏本
清沿明制,公題私奏,臣工本身私事俱用奏本,不許用印;本末多有「貼黃」,摘錄全本要旨。奏本進呈御覽,處理步驟與題本相同。所謂公事私事,其間的區分並不明確,雖資深疆臣亦多誤用,致遭糾參。乾隆十三年(1748)十一月,頒諭廢除奏本,將例用奏本之處俱改用題本,以示行簡之意。自明以來實行已久的奏本制度,正式廢止。
4. 奏摺
本面居中書「奏」,不加蓋任何印信關防。清代使用奏摺,始見於康熙年間,奏摺內容不受公事、私事的限制,繕摺後裝入摺匣,外包以黃綾,派遣親信家丁等進京呈遞,直達御前,由皇帝親自以硃筆批示。或在簡端,或在行間,或在尾幅,謂之硃批。經過硃批的摺子,稱硃批奏摺,乃發還原具奏人。自雍正即位後,除放寬使用奏摺的特權外,並命內外大臣將奉過硃批奏摺,查收呈繳,並成為定例,硃批奏摺繳回宮中後,貯放在懋勤殿等處,習稱「宮中檔」。
5. 揭帖
清代各省督撫提鎮進呈題奏本章時,隨本附上揭帖數通,一送通政司備查,另送相關部科。揭帖的內容,與題、奏本相同,揭帖隨本章到通政司以後,照例於送本次日,令提塘分送各院衙門。而各省本章經轉送內閣,尚須繙繹繕寫,方得進呈。雍正十二年(1734)改定,通政司送本至內閣,仍將揭帖加謹收貯,俟五日後,再行分送各部院。這五日時間,與本章進呈之期相近,各衙門辦理事件,既不遲延,亦可杜書吏傳謄漏洩之弊。揭帖本面書「揭」或「揭帖」,末幅書「除具題外,理合具揭,須不至揭帖者」。
6. 移會
移會是一種平行文書。通政司、大理寺除行文各部附用咨外,其餘皆用移會;六科各道、內廷各館、內閣典籍廳、稽察房、中書科等處行文各部、院、寺、監,也都用移會。
7. 咨
咨為各部院等衙門之間,相互行文時使用的平行文書,各部院與各省總督、巡撫、都統、將軍之間;督撫與提督、巡撫、司、道與總兵等文武衙門之間相互行文均使用咨文。
8. 詳
即詳文,是一種上行文書,由下屬詳言其事於上司,並且是向直屬上司申報。例如知縣詳所屬直隸州知州,府廳詳司,司詳督撫,並候上司批示。直到督撫用題本進呈皇帝。又如係二個單位會同上報事情,即用「會詳」。
9. 稟
清沿明制,人民向官署有所訴求時,使用稟狀,印有一定格式。有訴訟時,原告所具之告狀,被告之申之訴狀,亦可稱為稟狀,簡稱狀。又稟文,亦用於向上司請示公事。
10. 告狀
訴訟時,原告所具狀紙,稱告狀。被告申訴時用訴狀。狀紙印有一定格式,狀面上開列被告、干證、代書及戳記等項。狀文第一行書寫告狀人姓名、籍貫、住址、距城若干里、年歲等項。接著在格內填寫狀文緣由,格子外第一行是受文主管官員及批語。狀尾開列若干條文,說明何種情況下不予受理。
11. 訴狀
訴訟時,被告申靠時用訴狀,其狀式與告狀相同。
12. 牌
牌是一種下行文書,總督、巡撫、司、道、府等下行文多使用牌。凡行文所屬下級,亦使用牌文。後來地方衙門的下行文普遍使用程式簡便的札、按驗等,牌遂多用於例行公事。
13. 票
票是一種下行文書,主要作為差遣差役的憑證文書,出具差票時,票上寫明事由,並註明「去役毋得藉票需索、滋事、遲延」以為約束差役之警語。
資料取材自:
- 劉文杰:《歷史文書用語辭典》,成都:四川人民出版社,1988。
- 張我德、楊若荷、裴燕生:《清代文書》,北京: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,1996。
- 張偉仁:《清代法制研究》,臺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七十六,1983。
- 莊吉發:《故宮檔案述要》,臺北:國立故宮博物院,1983。
王健美、吳月亮、李慧敏、林銀花、林億梅、陳妙芬、陳幸慈、劉香蓉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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