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固也:《古典目錄學研究》
武漢: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,2014年,頁75-88。
《隋書.經籍志》之「梁有」新考
【輯者撮要】
清代學者姚振宗說凡《隋志》冠以「梁有」在前的圖書著錄,既有引自阮孝緒《七錄》者,亦有引自其他南朝目錄者,並提出數條例證,包括《隋志》著錄某書晚出於《七錄》、《隋志》著錄某書卷數與《七錄》序文所言不符、《隋志》同一書目重出等。作者主張「梁有」一律來自《七錄》,逐一反駁姚氏證據(及近人丁延峰的附和),但說服力每況愈下。
一、問題的由來
《隨書.經籍志》在正文著錄存書之外,還以附注的方式著錄亡書。據清姚振宗統計,「著錄三千二百十二部,附著梁有亡書一千五百四十五部,通計四千七百五十七部」[1]。其附注亡書以「梁有……今亡」等形式出之,清初朱彝尊《經義考》轉引其中三百多條,丁國鈞《補晉書藝文志》等亦有轉引,都徑作《七錄》或「阮孝緒曰」。錢大昕明確指出:「阮孝緒《七錄》撰於普通中,《志》所云『梁』者,阮氏書也。」[2]章宗源亦云:「《隋志》依《七錄》,凡注中稱『梁有今亡』者,皆阮氏舊有書。」[3]《四庫全書總目》云:「《隋書.經籍志》參考《七錄》,互注存佚。」[4]又云:「《七錄》久佚,此據《隋志》所稱梁有某書亡,知為《七錄》所載。」[5]可見「梁有」即指《七錄》而言,本來是學人的通識。但姚振宗在全面考證的基礎上,提出一種新說:「『梁有』云云者,皆《七錄》及梁代書目所有之書也。」(第11頁)「以《七錄.序目》縱橫家驗之,知其採宋齊梁陳四代書目,而亦注『梁有』,以《五代史志》托始於梁也,不盡是《七錄》也。」(第9頁)「所注『梁有』亦不止《七錄》一家。如丘賓卿《天監四年書目》、殷鈞《天監六年書目》、劉遵《東宮書目》、劉孝標《文德殿書目》之類,亦是也。或以為梁有諸書皆《七錄》,不盡然也。」(第864頁)
姚氏《隋書經籍志考證》,學界公認為清代書目考證的扛鼎之作,但他的這一觀點,並未得到廣泛的贊同。許多近現代學者仍接受傳統觀點,如姚名達說:「《隋志》部類幾乎全襲《七錄》,且其注中稱『梁有今亡』者,皆《七錄》中所有。」[6]李曰剛說:「目中或注『梁有』,則參考《七錄》而成。」[7]也有些學者完全採用姚振宗的說法,如胡楚生說:「稱『梁有』者,皆屬《七錄》及梁代書目或宋齊陳時書目所有之書也。」[8]還有學者試圖調停二說,如汪辟疆說「《隋書.經籍志》每書下注『梁有』或『梁有若干卷』,皆本阮《七錄》及《文德殿四部書目》。」[9]王欣夫說:「《隋志》中注曰『梁有』的,就是指《七錄》。」又說:「也有李延壽根據它書或所見補入,並非《七錄》所有而仍注『梁有』的。」[10]周少川說:「從附注情況看,注『梁有今亡』的多,『宋有今亡』的少,可見主要是參考了《七錄》,同時也利用了《七志》等其他目錄。」[11]三家或在《七錄》之外僅增一部書目,或僅說有少數據它書據補入,其用意都在於突出《七錄》,這一點其實最得姚氏真意。
姚氏根據幾個疑點,認為《隋志》中幾部「梁有」之書不可能見於《七錄》(輯按:不可能見於《七錄》,則出自其他前代書志),頗嫌理據不足,但他實際是以承認《隋志》附注「梁有」之書甚至正文著錄的梁武帝普通四年以前圖書絕大部分都見於《七錄》這一總體判斷為前提的(輯按:意指即使《隋志》曾引用其他書目,仍以《七錄》為大宗)。如果仔細通讀姚氏全書,必能加深對《隋志》與《七錄》密切關係的理解。有些學者片面接受姚氏《隋書經籍志考證》敘錄、後序中的表述,對其全書反映的總體傾向未加留意。如近年丁延峰撰文進一步論證:「『梁布』不僅僅是《七錄》,而是包含了編者所能見到的梁代所有書目。《隋志》編者或許已慮及到所採並非《七錄》一目,所以才以『梁有』概之。」[12]其所舉例證,主要仍為姚氏言及諸點,唯所作解釋更為武斷;其進而談論「根據所注『梁有』等是否可以輯錄《七錄》」這一重要問題,卻又完全背棄了散見在姚氏書中的許多正確見解。前賢偶標異論,久乃流宕忘返;而其真知灼見,已成空谷之音,憾何如哉!
二、「梁有」並無作於《七錄》之後者
「梁有」之書是否盡出《七錄》,首先應該考察其中有無在《七錄》之後編著的圖書。姚振宗云:「按《七錄.序目》題普通四年,別詳史部簿錄篇。志中所注稱梁武帝、簡文帝、梁元帝之謚,必非《七錄》本文,自是後人追改。他如朱異、蕭子顯、陶弘景、何胤、劉敲、劉潛諸家,皆並時之人,或卒於阮氏之後,而志皆附載其書,亦曰『梁有』。」(第9頁)姚氏指出「梁有」稱阮孝緒死後才有的三帝謚號、附載『並時之人』著作,但並未直接據此斷定其書不見於《七錄》,而只作為立論之參考依據。他在具體考證圖書時,也都貫徹了這一原則,如:「按(王)規卒於梁大同二年,阮孝緒亦於是年十月卒,是規與阮同時人,或及見其書,而附著於《七錄》,未可知也。又似據梁人別家書目。」(第205頁)「陶弘景與阮孝緒皆卒於梁武帝大同二年,在普通四年《七錄》成書後十三歲,《七錄》曾否載及弘景之書,不可詳考。」(第599頁)又如《隋志》五行類之末云:「梁有劉潛《泉圖記》三卷,亡。」劉潛卒於簡文帝大寶元年(第550頁),比阮氏晚卒十四年,但姚氏該書考證仍僅說:「不知是否《七錄》舊第,恐阮氏不如是之謬也」,這主要是從歸類之「謬」而不是從卒年之晚來提出懷疑(輯按:意指姚氏認為《泉圖記》不應歸入五行類,又認為阮孝緒不會犯此等錯誤,故《泉圖記》係出自《七錄》以外目錄)。
今人似乎沒有領會姚氏這一深意(輯按:以上姚氏三論,「未可知」、「不可詳考」、「不知是否」等語,皆見猶豫,此即作者把握處。),沿著姚氏之說越走越遠,貌似尊姚,實屬曲解。如王欣夫說:「注有稱梁武帝、簡文帝、梁元帝的謚號,當然不是阮氏原文。又如朱異、蕭子顯、陶弘景諸人皆阮氏同時人,或卒在他後,而志載其書仍曰梁有,這顯然不是《七錄》所有了。」[13]其說全出姚氏,只不過說得更加肯定。丁延峰在論及梁元帝注《漢書》一百一十五起、《釋氏碑文》三十卷時說:「梁元帝生於天監七年(508年)八月,至普通四年時,才十五歲(按古人習慣當作十六歲),是不可能著成一百一十五卷的煌煌巨著的,必是普通四年之後所作,故此兩書必為別目所採。而且梁武帝、梁簡文帝、梁元帝都是逝後謚號,三帝都在普通四年之後駕崩,但『梁有』中卻多次使用這些謚號。」在詳列「梁有」中的三帝著作後,又說:「姚氏言史部簿錄篇,實誤,史部簿錄篇並無。或許『追改』,抑或採自其他目錄及材料,但非《七錄》明也。」姚氏所言(輯按:見上文姚氏書頁九引文),是指其在史部簿錄篇中考證《七錄》撰於普通四年,並非三帝著作載於該篇;「追改」云云,乃懷疑《七錄》原載三帝著作,唯不稱帝號,《隋志》始為追改。若承認「或許追改」就不能說「非《七錄》明也」(輯按:丁氏邏輯思維不夠嚴謹),這兩點批評皆屬無的放矢。丁氏以蕭繹生年推斷其著書在普通四年後,更難以盡信。梁元帝是歷史上以早慧勤學著稱的帝王之一,據其《金樓子》自述,五歲能誦《曲禮》,六歲能作詩,十三歲誦《百家譜》,十五歲有志作子書,其一生著書四十多種,十六歲前有所著述,一點也不奇怪。況且古代帝王著書,多由文士代筆。《金樓子.著書》篇在十部書下注有「金樓付XX撰」、「金樓與XX撰」、「金樓使XX撰」等,即其明證;多數書下注云「金樓自撰」等,唯《注前漢書》等幾部書下無注,仍有可能出自文士之手。蕭繹七歲封湘東王,至十九歲都督荊州,王府文士既眾,復廣結名流如裴子野、蕭子雲輩,文學聲名甚著。他在普通七年遷荊州時,隨府臣僚中有臧嚴,《梁書》卷五○載其侍湘東王讀,累遷記室,「嚴於學多所譜記,尤精《漢書》,諷誦略皆上口」。則臧嚴在普通四年前為蕭繹注《漢書》,並非沒有可能。三帝不同時期著書,署銜自然各異,《隋志》大都以謚號稱之,顯然是後世所追改;古代書目重視更早的前人著作,但也可以著錄同時人著作。姚氏深知此理,所以並未說《七錄》不能著錄三帝和其他「並時之人」的著作,只是以此作為其他證據的補充,認為也有可能根據其他書目,立論比較謹慎。今人試圖將這類懷疑坐實,可惜並未提出更堅實的理由,失於武斷。
丁氏論證「『梁有』書籍中有作於普通四年之後者」,還提出一個證據。《隋志》云:「梁有《毛詩義》四卷、《毛詩箋傳是非》二卷,並魏秘書郎劉璠撰。」丁氏說:「姚振宗於《隋志考證》此目下云,作者始末未詳。但據考,劉璠字寶義,沛國沛人也,著《梁典》三十卷。曾侍梁,後降魏,歸北周。《周書》、《北史》有傳。……據《隋志》所云,知所撰此兩書應在降魏後,而劉璠降魏是在承聖元年,即公元552年,這一時間比阮氏撰《七錄》時晚了近三十年,孝緒卒於大同二年,即536年,此兩書自是不被阮氏所知。」北周劉璠聲名甚著,所撰《梁典》古書中常見引用,姚氏焉能不知?其不加引證者,蓋以深知《七錄》不載北朝著作,此人與治《毛詩》之劉璠非同一人。《隋志》附注「梁有」,作者前冠以「魏」字者數十部,皆曹魏著作,北魏著作無一見載;正文著錄曹魏、元魏著作時,則分標為「魏」、「北魏」,無一相混。劉璠這兩部書,附注於曹魏司空王基書之下,吳侍中韋昭書之上,必為曹魏時人無疑。晉有劉璠,附著《晉書.劉弘傳》,已嫌時代稍晚,未必即為此人,更遑論北周劉璠矣。因此,丁氏全文中這條唯一獨出胸臆、重點考證的論據,實在是一個不應有的簡單錯誤。
其實要從多達一千五百多數「梁有」中,根據姚氏考證找出幾條成書於普書四年之後的證據,本非難事,丁氏特未細檢耳。如別集類云:「梁有《安西記室劉綏集》四卷、《沙門釋智藏集》五卷,亡。」姚振宗考證「劉綏」當為「劉緩」之誤,並懷疑「劉緩則卒於阮孝緒之後,此二集亦未必定有《七錄》也」(第808頁)。據《梁書》卷四九:「緩字含度,少知名。歷官安西湘東王記室。時西府盛集文學,緩居其首。除通直郎,俄遷鎮南湘東王中錄事。復隨府江州,卒。」湘東王即蕭繹,大同元年(535年)十二月二十九日進號安西將軍,三年閏九月二日進號鎮西將軍,六年為鎮南將軍、江州刺史,太清元年(547年)徙荊州刺史。劉緩在任安西記室後,還應該在鎮西將軍、鎮南將軍府中任職,並卒於大同六年至太清元年間。他的文集既然題銜仍為「安西記室」,必定編於大同二元(536年)正月至三年閨九月擔任這一官職期間。這是一條「梁有」之書作於普通四年之後的確鑿證據,但此書是否必定不在《七錄》之內而是依據其他梁代書目?答案恰恰相反,因為其他梁代書目都編於大同元年以前,不可能著錄此書,而阮孝緒卒於大同二年十月,唯有其卒前數月內編定《七錄》,才有可能著錄此書。又,此書實為「梁有」最後一部士大夫文集,其下《沙門釋智藏集》因作者的僧人身份而附於末,所以大同二年可以看作「梁有」之書的時間下限,這與《七錄》相符。阮孝緒《七錄》自序說,普通四年(523年)二月十七日「於建康禁中里宅始述此書」,這分明是開始編撰的日期(輯按:其他梁代書目提到的時間也可以是始撰日期,古人未必明言。上文謂劉緩書不可能出自其他代梁代書目,未必是)。他以處士之身,獨撰《七錄》,著錄圖書達六千多種,一一為作解題,別說一年之內,恐怕三年五載也未必能夠完成,應該是523年至536年間長期編撰,臨終前才成書。因此,以普通四年作為《七錄》成書之年,進而以「梁有」有無晚於此年之書來判斷其是否盡出《七錄》,這種研究方法本身就難以成立(輯按:作者謂《七錄》不經「三年五載」難以完成,乃是假設。論者也可以假設阮孝緒動筆前已搜集好資料,毋須長期編撰)。綜上所考,《七錄》直到阮氏大同二年卒前才編成,並且著錄了當年新編圖書,姚振宗以來對其收錄「並時之人」著作的懷疑,至此渙然冰釋。
三、「梁有」偶有矛盾可作別解
姚振宗的立論根據,更主要的是「梁有」個別小類圖書部卷數多於《七錄.序目》記載和少數圖書之間有重複矛盾的現象,丁氏將其概括為「『梁有』中有不是採自《七錄》者」。姚氏在縱橫家類末考證說:
案《七錄.序目》子兵錄第七曰:「縱橫部二種二帙五卷。」本志存佚並計四部,增入二部。又案《七錄.序目》載此類止二種五卷,蓋即《鬼谷子》書二部耳。其一部二卷,無上卷四篇,南宋時猶存,《中興書目》言之已詳。又一部三卷,即樂壹注本(輯按:一部二卷合一部三卷,為二部五卷)。《史記正義》引《七錄》亦載之甚悉,是為五卷。又《玉海》引《史記正義》云:「《七錄》有蘇秦書。」知一本二卷者,《七錄》題蘇秦書也。《唐志》二卷,題蘇秦,本此。《正義》全引《七錄》此兩條文,故尋繹可見。由是知本志所注「梁有《補闕子》、《湘東鴻烈》各十卷」,皆不在《七錄》之內,是必從梁代別家書目採入(輯按:因《隋志》一部《鬼谷子》已臻《七錄》所謂「二帙五卷」之上限,其他縱橫家書必引自《七錄》以外書目)。然後知本志注「梁有」云云者,不盡是《七錄》一書,亦有在《七錄》之外者。又案醫家本草類中附注梁有亡書十餘種,而陶隱居《本草》前後兩見;寒食散類中梁有徐叔響之書,亦前後兩見,所據非《七錄》一書,尤信。又別集類《宋王韻之集》、總集類王僧綽《頌集》、《木連理頌》亦皆然,並足與此相證明也。(第463頁)《七錄.序目》所謂二種五卷,當同於《舊唐志》:「《鬼谷子》二卷,蘇秦撰;又三卷,樂台注。」《玉海》卷五三引《史記正義》:「《七錄》有蘇秦書,樂壹注云:『秦欲神秘其道,故假名鬼谷也。』《鬼谷子》三卷,樂壹注,字正,魯郡人。有陰符七術。蘇秦有《揣》及《摩》二篇。」又引《中興書目》:「三卷,周時高士,無鄉里族姓名字,以其所隱,自號鬼谷先生。蘇秦、張儀事之,授以《捭闔》下至《符言》等十有二篇,及《轉圓》、《本經》、《持樞》、《中經》等篇,亦以告儀、秦者也。一本始末皆東晉(當作梁)陶弘景注,一本《捭闔》、《反應》、《內揵》、《抵巇》四篇不詳何人訓釋,中下二卷與弘景所注同。」此二本似皆陶注本,其一原闕上卷,後人據別本補足耳。姚氏謂三卷者為樂注本,丁氏明言二卷者為陶注又即《七錄》本,皆不足信據。《七錄》二卷本與陶注三卷及《隋志》皇甫謐注三卷有何關係,尚難論定,但其縱橫家所載僅《鬼谷子》書二部,當無疑義。問題是能否進一步推論另兩部二十卷「不在《七錄》之內」(輯按:此謂《隋志》所載《補闕子》與《湘東鴻烈》各十卷)?
梁元帝《補闕子》十卷,《金樓子.著書》云:「金樓為序,付鮑泉、東西撰。」成書年代不詳。《湘東鴻烈》十卷,當即《金樓子.立言》元帝與裴子野問答中所謂「著《鴻烈》」。裴氏卒於中大通二年(530年),則《鴻烈》必成書於此年以前。元帝早在普通中任丹陽尹時,與阮孝緒已是知己。《南史.阮孝緒傳》云:「湘東王著《忠臣傳》、《集釋氏碑銘》、《丹陽尹錄》、《研神記》,並先簡孝緒而後施行。」《集釋氏碑銘》當即「梁有」之《釋氏碑文》,另三書《隋志》正文著錄,其中《研神記》題蕭繹撰,乃據其原書署名,而追改未盡者。《七錄》既已著錄大同元年編成的《安西記室劉緩集》,以阮氏與蕭繹關係之密切,不可能遺漏蕭繹本人任安西將軍以前的著作。因此,不但「梁有」四書應該見於《七錄》,而且《隋志》正文著錄的另外十二部中可考為元帝早期著作的,皆應見於《七錄》(輯按:而非出自其他目錄),唯因隋唐之際尚存而載於正文耳(輯按:而不以附注方式著錄並云「梁有」)。至其與序目的矛盾,當另有原因。
《七錄》之書或與《隋志》正文重合,或「梁有」中有所刪省,故《隋志》各類附著亡書部卷數大都少於《七錄.序目》之記載,僅農家、縱橫家二類反而增多。姚氏疑縱橫家類多出二部「不在《七錄》之內」,而於農家類之矛盾則曲加解釋。《隋志》農家類云:「梁有陶朱公《養魚法》,卜式《養羊法》、《養豬法》、《月政畜牧栽種法》各一卷,亡。」中間二書,宋鄭樵《通志.藝文略》著錄作「卜式《養豬羊法》二卷」,姚氏拆分條目時亦作「卜式《養羊法》、《養豬法》各一卷」,則「梁有」之書為四種四卷,這與《七錄.序目》稱「農部一種一帙三卷」明顯矛盾。姚氏云:「一種者,蓋即此所謂《陶朱公養魚法》以下四書合而為一也;三卷者,當以《養魚法》為一卷,卜式《養羊法養豬法》為一卷,《月政畜牧裁種法》為一種。」(495頁)這是按後世篇幅太小之書合為一冊的做法作任意想像,以為四書各僅一卷,甚至中間二書原本即合成一卷,故可合為一帙而稱三卷。其實按《七錄》體例,書名、作者不同之書皆分卷帙,如序目稱佛法錄「疑似部四十六種四十六帙六十卷」,則至少有三十二種為一帙一卷。據此,這四部書應稱為「四種四帙四卷」(輯按:謂《養魚法》等書),絕不可能合稱為「一種一帙三卷」,它們應為與《七錄》農部著錄的「一種一帙三卷」之書無關的另外四書,但並不一定「不在《七錄》之內」,而只是歸類有異(輯按:謂《隋志》編者將《七錄》所載之書重新分類)。按《漢志》分類方法,諸子略農家之外,數術略復載耕種養植之類技術書,如雜占部有《神農教田相土耕種》十四卷、昭明子《釣種生魚鱉》八卷、《種樹臧果相蠶》十三卷,形法部有《相六畜》三十八卷。相當於唐末時編撰之《日本國見在書目錄》,分類大體依據《隋志》,但《地利經》、《相馬經》、《水牛圖》之類仍在五行而不入農家類,這是漢代分類法之孑遺。《七錄》合數術、方技二略為術伎錄,其下分設雜占、刑法等十部,比較接近漢代的分類。因此,以上「梁有」四書很可能仍按傳統歸類方法,著錄在雜占部,並非歸入子兵錄農部。農部的一種三卷之書,當為《氾勝之書》。該書為漢唐之際最通行的農書,《漢志》作十八篇,《隋志》作二卷,《通志.氏族略》云十二篇。疑隋唐以後二卷本殆闕六篇,而阮氏所載仍為三卷十八篇本(輯按:即六篇一卷)。《隋志》將數術書並為子部五行類,而與農耕畜牧有關之存書盡歸農家類(輯按:革新《漢志》以來之分類法),於是「梁有」四書亦被附入。
由此可以作一同理類推,即縱橫家部「梁有」二書(輯按:補闕子與湘東鴻烈)很可能與農部四書一樣,是從其他部類中改附於此的,這可以通過分析《湘東鴻烈》的性質得到證明。姚氏曾引《金樓子.立言》,且云:「案此一篇似即《湘東鴻烈》之序文,《淮南內篇》號曰『鴻烈』,意蓋仿其名稱,以此為內篇歟?」(第463頁)今人鍾仕倫進一步推論說:「蕭繹欲仿《淮南鴻烈》以命名自己所著之書為《鴻烈》,其體制內容大抵如《淮南子》,而今《金樓子》的體制內容正與《淮南子》相同。」[14]根據他的考證,蕭繹應該很早就開始模仿《淮南子》著書,時為湘東王,故名曰《湘東鴻烈》,中大通二年以前已成十卷(輯按:裴子野卒年,見上文);但以後仍陸續編撰,直到承聖三年(554年)才最後定稿,並依其自號改名《金樓子》。《著書》篇不載《湘東鴻烈》,大概就因其為《金樓子》未成時的初名。既然《湘東鴻烈》為模仿《淮南子》而作,阮氏《七錄》必定著錄於雜家類。《漢志》所載《闕子》僅一篇,本來就算不上典型的縱橫家著作,蕭繹《補闕子》十卷可能僅僅借用其名,沒有多少思想上的聯繫(輯按:《漢志》有《闕子》。據書名,蕭繹《補闕子》是其續作),《七錄》有可能與《湘東鴻烈》相次著錄於雜家。而《隋志》因縱橫家書太少,因其名而改附縱橫家,並將《湘東鴻烈》也連帶誤入。
姚氏立論,唯此二書「不在《七錄》之內」,為其最所堅信之依據,故一改他處疑信不定之口吻,且又補充四證,與此相互證明。但逐一檢核,這四條證據更沒有道理。
關於「陶隱居《本草》前後兩見」,姚氏曾作詳說:「此一段所注『梁有』之書,陶氏《本草》乃前後兩見,不相比附,豈《七錄》所載,果如是乎?然則本志所注『梁有』,不盡是《七錄》,觀於此尤可信也。十卷或附合陶隱居他書,或十為七之寫誤。」(第599頁)按此段「梁有」序次井然,前三種為神農書,次為陶隱居等七家《本草》,次五家抄,次陶弘景《本草經集注》七卷等三種為雜注論。《集注》為《神農本草經》三卷之注,其書分為七卷,宋代尚存,佚文甚多,近代又發現敦煌殘本。丁延峰在另一篇文章中說,唐慎微撰《證類本草》卷十三引李珣《海藥本草》,內引陶弘景兩條不見《集注》,「故知是《本草》佚文,《本草》十卷一書實有明矣」[15]。然陶氏《本草》久佚,唐末人何得引之;《集注》不完(輯按:謂其今本不全),又焉知二條非其佚文?不過從「梁有」著錄順序推斷,陶弘景的《本草》十卷與《本草經集注》七卷,其書名、卷數和性質都有差異,並非一書,當無疑義(輯按:《隋志》醫方類有「《陶隱居本草》十卷」和「《陶弘景本草經集注》七卷」,姚振宗以為是同一部書,作者反對)。同樣,徐叔響之書一為《解寒食散方》六卷,一為《解散消息節度》八卷,書名、卷數俱異,《舊唐書》著錄無名氏《寒食散方並消息節度》二卷,足證「方」與「消息節度」並非一回事,徐氏所著為二書無疑。姚氏所謂「梁有徐叔響之書,亦前後兩見」,亦屬無據。
關於「梁有」重出「《頌集》二十卷,王僧綽撰;《木連理頌》二卷,太元十九年群臣上」,姚氏於後一條下云:「豈前所云『梁有』,為《七錄》,此『梁有』又一《七錄》歟?是亦足證注『梁有』者不盡《七錄》一書也。蓋梁有書目有以頌一類列封禪文之後者,如前所載是也;又有列於回文詩之後者,則此所載是也。諸家部居不一律,故本志抄取亦兩歧。」(853頁)這兩條確實純屬重出,但其重出原因固然有姚氏所言之可能,但《隋志》抄錄同一書目時誤重的可能性更大。因為前一可能除《隋志》編者沒有發現兩種目錄之重複外,還要增加兩個前提:兩種書目中此二書正好前後相次(輯按:謂二書相連著錄,中間不夾雜他書),書名及「太元十九年群臣上」之類著錄完全相同(輯按:「《頌集》二十卷,王僧綽撰;《木連理頌》二卷,晉太元十九年群臣上」,《隋志》重出,而二十四字一字不差),其可能性更小。
比較而言,姚氏懷疑別集類「梁有」《宋王韶之集》前後兩部,一作二十四卷,一作十九卷,「卷數各不同,部居亦別異,是亦可證所據『梁有』書目非止《七錄》一家矣」(第763頁),是這四條中稍有道理的。但古書傳本不同,完缺有異,同一書目中並予著錄之例可謂屢見不鮮。如《隋志》道家類「梁有《莊子義疏》十卷,又《莊子義疏》三卷,宋處士李叔之撰,亡。」「李」為「王」之誤,其人名穆字叔之。《經典釋文.序錄》云王叔之《義疏》三卷,《舊唐志》載王穆《莊子疏》十卷,「義疏」與「疏」當無差別,蓋《七錄》兼載二本,後世皆見流傳(輯按:據《莊子司馬彪注》的例子,《舊唐志》所載書名不一定尚存於當世)。「梁有」之書亦偶有卷數與他書所引《七錄》不同者,如易類「梁又有漢南郡太守馬融《注周易》一卷」,《經典釋文序錄》引「《七錄》云九卷」。姚氏云:「似本志誤也。」(第17頁)丁氏說:「這與《經典釋文》引《七錄》所載迥然不同,知『梁有』也有從其他書目中採之者,信然。」這一說法有個難以解釋的問題:「梁有」既以《七錄》為主要依據,何以此處獨捨之,而另從其他書目著錄此一卷本?像這類歧異,何時何故產生,當以何者為是,尚難質言。據此輕言其書不出《七錄》而採自其他書目,實不足取信。
四、「梁有」並無出於其他書目之可能
姚氏發現《隋志》「梁有」的一些疑點,本來具有一定意義,問題在於他試圖用它採錄「梁代書目」甚至「宋齊梁陳四代書目」來解釋這些疑點,既無助於真正解疑釋惑,也與史志目錄編撰體制不相符合。
「梁有」全據《七錄》,毋須採錄其他書目,首先是由《七錄》之性質和特點決定的。《七錄序》云:「凡自宋齊已來,王公搢紳之館,苟能蓄聚墳籍,必思致其名簿,凡在所遇,若見若聞,校之官目,多所遺漏,遂總集眾家,更為新錄。……總括群書四萬餘卷,皆討論研核,標判宗旨。……凡內外兩篇,合為《七錄》,天下之遺書秘記,庶幾窮於是矣。」顯然,《七錄》是阮氏根據他所搜集到的宋、齊、梁三代公私藏書目錄匯編而成的。姚振宗說:「大抵宋齊書目所有者,梁代諸家書目無不有之,故慨以『梁有』括之也。」(第9頁)這一說法施之於梁代其他公私書目實有未安,因為宋齊藏書到梁代已過數十百年,多少會有所遺佚,不可能都見載於梁代藏書目錄,而《七錄》「總集眾家」,自然仍有著錄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《隋志》用「梁有」代指《七錄》,其實是不夠準確的(輯按:此針對姚氏「以梁有括之」一語為言),「梁有」之書梁代未必皆存於世,應該理解為「梁代書目《七錄》中有」。姚氏又說:「此言『宋有』者,謂王儉《七志》也。本志引《七志》,唯見此條,亦疑仍是『梁』字之誤。」(第113頁)疑為字誤倒亦未必,《隋志序》有「近觀王、阮《志》、《錄》」之語,其參考《七志》毋庸置疑。注文中之所以僅言「宋有《三家經》二卷亡」,應該是其他圖書都被阮孝緒抄入《七錄》,即已在「梁有」之內,只有這部書阮氏偶爾漏抄,故獨注為「宋有」(輯按:作者既已肯定《隋志》參考了《七志》,何以又如此迂迴?因他力主「梁出」完全本自《七錄》)。
關鍵問題是,「梁有」是否還指其他梁代書目?《隋志》著錄《梁天監六年四部書目錄》四卷,殷鈞撰;《樂東宮四部目錄》四卷,劉遵撰;《梁文德殿四部目錄》四卷,劉孝標撰。兩《唐志》又有丘賓卿《天監四年書目》四卷,適與文德殿目同年,姚振宗、余嘉錫諸人疑即一書,未有確據。天監中書目,已為阮氏所採錄,其中文德殿目著錄最富。阮序後附《古今書最》云:「《梁天監四年文德正卿四部目錄及術數書目錄》,合二千九百六十八帙,二萬三千一百六卷。秘書監殷鈞撰《秘閣四部書》少於文德書,故不錄其數也。」《史通.點煩》篇云:「阮孝緒《七錄》書有文德殿者,丹筆寫其字,由是區分有別,品類可知。」據此分析,阮氏自序中所謂「校之官目」,具體來說就是以收書取多的文德殿目為基礎,凡出自該目的圖書都用紅筆書寫著錄,其他官目則與私簿同樣,只是作為校補的依據。其著錄圖書除外篇佛法、仙道二錄不計,僅內篇五錄即達三千四百五十三種三萬七千九百八十三卷,比文德殿目多一萬四千八百七十七卷,這個數字是很驚人的。因為當時公私書目著錄多為一萬多卷,沒有超過文德殿目的,除去與文德殿目重合之書,必定所剩無多,阮氏只有將其他書目中所有餘書盡數收入,才有可能增加近一萬五千卷之多。即便有少數遺漏,亦當純出偶然疏忽,可以忽略不計。阮氏自言「天下之遺書秘記,庶幾窮於是矣」,洵非虛語!
但是劉遵《梁東宮四部目錄》編撰年代史書失載,阮氏是否見及,無從得知。姚振宗考證說:「案劉遵初為昭明太子舍人,後為簡文帝東宮中庶子,所著目錄本傳不載其事,不知何時。或當在中大通以後。」(第389頁)但他在考證簿錄類諸書時又認為,《七錄》成書於普通四年,《七錄》以上諸書皆阮氏所及載,則劉遵之書當成於普通四年前(輯按:中大通晚於普通,故與上說不合),這顯然陷於自相矛盾。丁氏針對其後一說提出批評:「《梁東宮四部目錄》為劉遵於中大通二年至大同元年間除簡文帝中庶子時所撰,這比孝緒於普通四年撰《七錄》時晚了七至十二年,孝緒怎會知道?《七錄.古今書最》及簿錄部不載此書實屬自然。故姚氏言此目在《七錄》之內,實誤。」《古今書最》每代僅列一二部主要宮廷書目為代表,劉遵之書為東宮書目,收書亦當少於文德殿,其不見錄固宜。《七錄》簿錄部著錄三十六種之多,顯然不止《古今書最》所列寥寥數種。因《古今書最》沒有提到劉遵的書目,就斷言《七錄》「不載此書」,這是沒有道理的。又《梁書.昭明太子傳》云:「於時東宮有書凡三萬卷,名才並集,文學之盛,晉宋以來未之有也。」此普通中事也。劉遵由昭明太子舍人累遷宣惠將軍記室,而蕭綱入為宣惠將軍在天監十二年(513年),則劉遵任昭明太子舍人應該在天監前期。其時東宮書未臻盛期,但宮廷編撰書目之風正盛,劉遵於此時編東宮書目,亦自可能。丁氏不提劉遵為昭明太子舍人事,而斷言此目編於簡文太子中庶子時,沒有說明任何理由,何以令人信服?退一步說,即使此目編於劉遵去世的大同元年(535年),仍在他所謂三帝稱謚前,更比劉璠降魏的承聖元年(552年)早十七年,按他的說法仍不可能著錄三帝、劉璠著作。再退一步說,即使忽略前人之說的各種漏洞,承認劉遵之書比《七錄》晚七至十二年,用來解釋姚氏所謂多載「並時之人」的疑問,如此短暫的時間差,並無多大實際意義。而在考證出《劉緩集》的編集晚於大同二年之後,則其不可能見於劉遵書目,更已確然無疑。姚氏後序中又用《隋志》採錄「宋齊梁陳四代書目」這一提法,顯然也是為了解釋三帝稱謚及「並時之人」的疑惑,但用「梁有」兼包陳代書目,於理未安,且陳代書目中何以除三帝以,沒有其他大同三年以後的著作,亦令人難以索解。而在考證出《七錄》成書於大同二年之後,再據《南史.阮孝緒傳》所載阮氏去世時,「梁簡文在東宮,隆恩厚贈」阮氏子,則阮氏與簡文關係亦非尋常,即使劉遵所編為簡文東宮書目,阮氏必得見而採之(輯按:以上欲證劉遵《東宮書目》已被《七錄》吸納,則「梁出」完全本自《七錄》)。另外,由於《七錄》並非藏書目錄,在採錄前人書目的同時,還可以據耳目聞見收錄,以此來解釋「梁有」多載阮氏同時人著作,豈不是更為合理嗎?
「梁有」全據《七錄》,不會採錄其他書目,同時又是由《隋志》之性質和特點決定的。《隋志》是繼《漢書.藝文志》之後又一部史志目錄。班固據《七略》「刪其要以備篇籍」,目的在於反映西漢盛時藏書之富。後來《舊唐志》亦據《古今書錄》著錄開元藏書,以其下距唐亡尚遠,每為後人所詬病,不知彼實獨得班氏之遺意。姚氏之世,史志既變其體,補志風氣復開,皆以旁搜博採,通錄一代著述為職志。適《隋志》總序有云:「其舊錄所取,文義淺俗,無益教理者,並刪去之;其舊錄所遺,辭義可採,有所弘益者,咸附入之。遠覽馬史班書,近觀王阮志錄。」姚氏以補志國手讀之,以謂唐賢亦擅其慣技,以排比「舊錄」為能事,乃欣然引為同道。故其言曰:「其纂修《經籍志》也,以隋代官私書目所謂見存者類次為長編,附以梁代之所有」,「欲綜括梁以來所有為一志」(第864頁)。實則此技古者唯阮孝緒、鄭樵、焦竑數子偶爾為之,至清人始精於其道。《隋志》所據「舊錄」,王重民曾撰專文考證為《大業正御書目錄》[16],筆者則考證其為唐太宗貞觀中魏徵校書時編撰的一部書目[17]。這兩種說法的相同之處,在於都認為《隋志》正文主要依據隋代或唐初一部官藏書目,略作增刪。其附注「梁有」,則因此志原為《五代史志》,而梁為五代之始(輯按:謂梁、陳、北齊、周、隋五朝),典籍號稱完備。史志苟簡,參據一前一後兩部著錄最夥的書目,足以略顯五代藏書之始終,不必復參其他書目。其序中所言增刪(輯按:見上《隋志》總序引文),觀其著錄圖書部卷數及小序「刪其見存可觀者」等語,蓋增為虛辭,刪乃實事,特其任意廢書之遁辭耳。此於「梁有」尤為確鑿無疑,其故略有二端。既屬梁有今亡,則深淺雅俗、有無弘益何從談起,一也(輯按:此針對《隋志》總序「文義淺俗」、「有所弘益」等語)。《七錄》匯編宋齊梁公私書目而成,即使偶有遺漏,諒必不多。今「梁有」近二千種,若復有依據其他梁代書目者,則其於《七錄》刪棄其半,復於其他書目中偶為阮氏漏略者費時搜討,此理所難通,事所必無,二也(輯按:此理據亦見上文第三部份尾末)。
正如丁延峰所指出,考辨「梁有」的主要意義,在於「根據所注『梁有』等是否可以輯錄《七錄》」。他的答案是否定的,認為今日可以確知見於《七錄》的只有各種古書中明確引用的四十種,並主張「在轉引《隋志》載梁代書籍時,除非有可靠的證據,否則你就還必須使用『梁有』,而不能言必稱《七錄》」。其實姚振宗雖然首倡「梁有」有出於《七錄》之外的說法,但其具體所指不過上文引用過的寥寥幾位作者及其著作,至於其他絕大多數「梁有」乃至正文著錄的阮氏以前著作,他仍然認為皆當見於《七錄》,故在多數類末都對《七錄》、《隋志》著錄種數進行比較,經常推測後者當有多少種見於前者。如在儒家類末云:「本志所載七十四種,除去《武侯集誡》以下八種,正合六十六種之數。」(第424頁)意謂《隋志》正文和附注中前面共六十六種即《七錄》儒家類的全部圖書,後面八種《七錄》在文集錄雜文部,《隋志》重出於此。綜觀《隋志》,除史部部份小類外,經子集三部刪棄《七錄》都不很嚴重。若循姚氏方法作進一步考證,當能推測出《七錄》著錄圖書約三千部,佔內篇五錄原收之書的十分之九(輯按:外篇為佛法錄、仙道錄),不啻《七錄》簡目重現於世,這將具有何等重大的學術意義!輕信姚氏幾點似是而非的懷疑,卻對姚氏全書中隨處可見的基本觀點熟視無睹,惜哉!
(原載《古典文獻研究》第13輯,鳳凰出版社2013年,與殷炳艷合寫)
[1] 姚振宗:《隋書經籍志考證》,《二十五史補編》本,中華書局1955年,第864頁。下引該書僅括注頁碼。↩
[2] 錢大昕:《廿二史考異》卷34,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,第553頁。↩
[3] 章宗源:《隋志經籍志考證》卷8,《二十五史補編》本,中華書局1955年,第62頁。↩
[4] 永瑢等:《四庫全書總目》卷85,中華書局1965年,第726頁。↩
[5] 永瑢等:《四庫全書總目》卷40,中華書局1965年,第339頁。↩
[6] 姚名達:《中國目錄學史》,商務印書館1998年,第84頁。↩
[7] 李曰剛:《中國目錄學》,台北明文書局1983年,第129頁。↩
[8] 胡楚生:《中國目錄學研究》,台北華正書局有限公司1980年,第180頁。↩
[9] 汪辟疆:《目錄學研究》,商務印書館1955年,第70頁。↩
[10] 王欣夫:《王欣夫說文獻學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,第35頁。↩
[11] 周少川:《古籍目錄學》,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,第129頁。↩
[12] 丁延峰:《〈隋書.經籍志〉之「梁有」考釋》,《中國文化研究》2005年第3期。↩
[13] 王欣夫:《王欣夫說文獻學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,第35頁。↩
[14] 鍾仕倫:《金樓子研究》,中華書局2004年,第13頁。↩
[15] 丁延峰:《姚振宗〈隋書經籍志考證〉辨誤三則》,《新世紀圖書館》2005年第3期。↩
[16] 王重民:《對於〈隋書.經籍志〉的初步探討》,《中國科學院圖書館通訊》1957年第7期。↩
[17] 張固也:《〈隋書.經籍志〉所據「舊錄」考》,《古籍整理研究學刊》1998年第3期。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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